问答题
编号:5339540
税务部门对拍卖公司作出罚款处罚的行为是错误的。拍卖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 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即便拍卖公司向买受人收取佣金的行为违法,有权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主体应当是物价管理部门,而不是税务部门。因此,税务部门对拍卖公司作出罚款处罚的行为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由拍卖公司将超标准收取的佣金返还给买受人张学保,然后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对拍卖公司处以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人民法院的观点不能成立。《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的, 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 %;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其中“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拍卖未成交的..... 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这些都确实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但是,正如这一司法解释的名称所表明的那样,这一司法解释仅适用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活动。而本案例中的拍卖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委托,而属于拍卖法第九条规定的指定公物拍卖,即“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因此,人民法院的观点不能成立。拍卖公司向买受人李某收取18万佣金,没有超过成交价的5%,是合法的。另外,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也不同于民事执行中的被执行人,因此,拍卖公司为拍卖未成交的另一拍卖200吨旧钢材,起拍价为2600元/吨。拍卖公告发布后,很多人对此感兴趣,拍卖公司先后与多位竞买人签订《竞买合同》,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向每位竞买人收取了5万元竞买保证金。拍卖会当日,经过激烈的角逐,这批钢材最终以2790元/吨落槌成交。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当场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双方在确认书中约定:“买受人不能当场支付拍卖标的成交金额的,应向拍卖人支付保证金5万元(由先行交付的竞买保证金冲抵,不必另行交纳),并承诺在成交后的7日内付清剩余的成交金额”。但是,由于钢材市场价格突然下跌,买受人未能按期付款。事后,买受人多次以“拍卖法并未规定收取保证金”为由,要求退还其保证金,拍卖公司拒绝了其要求,并且征得委托方同意,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此次拍卖成交后,公司依照拍卖法规定,用原买受人的部分保证金抵补了两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并支付给委托方,剩余部分抵作第一次拍卖中,原买受人和委托人应付的佣金。
问题:
1、如何认识拍卖中保证金的性质?
2、拍卖人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是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