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拍卖师 > 拍卖法律知识 > 强化案例分析题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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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编号:5339539
1.某拍卖公司是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享有指定公物拍卖资格的企业,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拍卖一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中没收的蔬菜种子。同时接受当地税务部门的委托拍卖税务机关扣留用以抵税的一套房产和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一起刑事案件中不予返还的两件追回物品。鉴于上述委托的拍卖标的物都属于拍卖法第九条规定的指定拍卖物,因此该公司决定举办一场专门的指定公物拍卖会。拍卖公司依法进行了拍卖公告,并作了充分的招商准备,为此付出了不少费用。专场拍卖会于2006年5月10日在当地最有名的“杏林宾馆”举行,有不少媒体记者参加,当地电视台也进行了现场报道。经过拍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拍卖的蔬菜种子虽有两名竞买人登记参加竞买,他们认为参考价也比较合理,但是由于考虑到季节问题,两人在拍卖会上都没有举牌。税务部门委托拍卖的一套房产以150万元由某房地产公司老总张学保先生竞得。人民法院委托该拍卖的两件追回物品,其中一件做工精美的工艺品以360万元由当地著名的收藏家梁凤臣先生竞得,另一件因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而流拍。
拍卖会结束后,拍卖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函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拍卖公司为此次“蔬菜种子”的拍卖所付出的合理费用3200元;拍卖公司依据与房产买受人张学保先生的约定,向其收取了拍卖佣金9万元;拍卖公司依据与买受人梁凤臣先生的约定,向其收取了拍卖佣金18万元。并向人民法院去函要求收取拍卖公司为未拍出的另一件追回物品所付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回函称:此次拍卖属于“公物”拍卖,与一般的委托拍卖不同,拍卖公司只能向买受人单方收取佣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财政拨款的执法机关,拍卖变现将全部上缴国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权从拍卖中获得任何好处,何况拍卖并没有成功,拍卖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费用是错误的。因此,拒绝支付。
税务部门认为,在“公物”拍卖中,拍卖人无权与买受人约定佣金比例,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收取不超过5%的佣金。拍卖公司向买受人张学保收取了9万元佣金,超过了法定的5%,是违法行为。
据此,税务部门对拍卖公司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人民法院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中,拍卖成交价超过2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拍卖机构向买受人收取的佣金不得超过3%,拍卖公司向买受人梁凤臣收取18万元的拍卖佣金显然超过了这个标准,是违法的。另外,拍卖公司为拍卖未成交的另一件追回物品所付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承担。
问题: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拒绝支付拍卖费用的观点是否成立?为什么?
2、拍卖公司向买受人张学保收取9万元佣金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税务部门对拍卖公司作出罚款处罚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人民法院的观点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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