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编号:5339538
某资产管理公司与某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公司将其面积为7446.81平方米的房地产及其租赁收益权进行拍卖,双方就付款期限、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拍卖佣金等进行了约定。拍卖公司依法发布了拍卖公告,公告中对标的瑕疵做了特别的说明:“本标的现租赁使用中,租赁期间因各种原因,承租人欠付租金,同时,本标的拍卖成交后须按原《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对房屋的改、扩建进行相关处理”。拍卖会前,有两个竞买人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签订了《竞买协议》。《竞买协议》中对标的物的现状、瑕疵、拍卖后付款、实物移交、产权证的办理等作了明确约定,同时将原《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作为重要的附件。
拍卖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拍卖,工商局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委托人代表现场送来了密封的拍卖保留价通知书。拍卖会上,竞买人王某以390万元竞买成功,双方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
次日,拍卖公司将拍卖结果报告书送交委托人。拍卖后第七日,买受人王某未按约定付款。委托人资产管理公司向拍卖公司来函称:因买受人没有按约定付款,已经违约,故认为本次拍卖无效,要求拍卖公司撤消《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公司立即与买受人王某联系,王某表示一个月内保证付清,并愿意按照约定承担滞纳金。一个月期满,买受人王某将拍卖款和滞纳金全部支付给拍卖公司,拍卖公司随后转交给了资产管理公司。因拍卖标的物原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改扩建投资由谁承担的问题,王某与资产管理公司产生纠纷。资产管理公司便将拍卖公司转交的拍卖款及滞纳金退回了拍卖公司,并拒绝为王某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买受人王某将资产管理公司和拍卖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和拍卖公司为其办理竞得房产的产权过户。法院一审判决:拍卖合法有效,判令资产管理公司在五日内将拍卖房产过户给王某。资产管理公司以买受人没有承担原承租人房屋改造费为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法院二审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问题:拍卖成交后谁负有为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