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拍卖师 > 拍卖法律知识 > 强化案例分析题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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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编号:5339536
1.2005年5月,某拍卖公司接受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法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胜利工贸公司的一处商业用房进行拍卖。由于宣传得力,咨询报名的人很多,其中相当多的人都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公告期间,被执行人胜利工贸公司称其正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有可能达成执行和解,要求拍卖公司中止拍卖。拍卖公司答复:“我公司是受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进行拍卖的,没有法院的通知,我公司无权单方面中止拍卖。”拍卖前一天,中级人民法院以执行当事人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继续拍卖被查封的财产为由,要求撤回拍卖委托。拍卖公司为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了撤回拍卖委托的手续,但是要求收取拍卖公司为此次拍卖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4000元。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胜利工贸公司承担。但胜利工贸公司拒绝向拍卖公司支付该费用,理由是:胜利工贸公司不是本次拍卖的委托人,与拍卖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既然拍卖是人民法院委托的,撤回拍卖委托也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拍卖公司为本次拍卖支出的费用应当由人民法院承担。
问题:
1、拍卖人在何种情况下应当中止拍卖?
2、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回拍卖委托?
3、拍卖公司在本次拍卖中支出的合理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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