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拍卖师 > 拍卖法律知识 > 强化案例分析题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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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编号:5339534
1.2002年7月30日下午,上海某拍卖公司接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举办拍卖会,拍卖“上海新新商厦”,竞买人之一的上海诺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要求通过电话委托参与竞买,并与拍卖公司签订了书面委托书。拍卖公司在拍卖会现场设立了委托竞投席,并指定专人接受竞买人的指令举牌,上海诺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最终以5480万元的最高应价购得该拍卖标的。事后,此次拍卖会的三方当事人均未对拍卖行为提出任何异议。2003年1月31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向拍卖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工商虹案处字[2003]第090200211512号),该局认为,拍卖公司在拍卖会上设立委托席,接受竞买人委托代为举牌竞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拍卖公司警告处分。2003年2月10日,拍卖公司向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认为自己在拍卖会上设立委托竞买席,接受竞买人指令代为举牌竞买的行为不但不违反拍卖法的规定,而且是一项深得竞买人欢迎的服务措施,应依法获得支持。2003年4月7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沪工商复决字[2003]第7号),认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的“处罚是合法、适当的”,决定维掎原处罚决定。
2003年4月18日,拍卖公司向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判决撤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的处罚决定。2003年6月30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做出《行政判决书》([2003]虹行初字第32号),维持原处罚决定。拍卖公司不服,于7月14日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问题:
1、如何正确理解拍卖法第22条的规定?
2、拍卖公司在拍卖活动中设立委托竞买席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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