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编号:5339529
薛某为摄影家,系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1997年5月,中国摄影出版社出版了薛某个人摄影集《藏人》一书,该书第3页刊登了摄影作品《次仁卓玛》。此后,浙江摄影出版社于2000年4月出版的《旅游风光摄影》一书第32页,于2009年1月出版《摄影名家大讲堂》的一书第69页亦刊登了上述作品,两本图书署名的作者均为薛某。2005年,薛某与燕某相识,燕某以欣赏为由索要上述作品。薛某将该作品的洗印件、书籍赠与燕某。
2010年5月薛某发现,燕某以《次仁卓玛》为本创作了油画《阿妈与达娃》,并由燕某的丈夫王某在2006年7月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该画作,成交价为286000元。在拍卖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中约定,王某保证对所委托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处分权,并保证对拍卖标的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薛某认为,燕某未经许可对其所创作的摄影作品进行演绎,并进行展览、出版,侵犯了其对作品享有的改编权,拍卖公司拍卖侵权作品亦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燕某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与拍卖公司共同收回已拍卖成交的侵权作品并予以销毁。
问题:
1、何谓改编权?燕某是否侵犯了薛某的改编权?
2、如果燕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拍卖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