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拍卖师 > 拍卖法律知识 > 强化案例分析题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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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编号:5339528
1.樱花制药厂研制了“芍倍注射液”,并取得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药证书》。2003年9月4日,樱花制药厂与海天公司签订了《新药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樱花制药厂将其所有的“芍倍注射液新药技术”独家转让给海天公司,海天公司受让该技术并支付相应的转让价款。樱花制药厂应于2003年9月9日向海天公司交付新药技术的全部资料和除罐封生产线之外的生产及检测设备采购清单;同时向海天公司提供满足每年生产一百万支药品规模的生产及检测设备(除罐封生产线)以及相应规模的原辅料采购的全部清单。樱花制药厂完成上述两项工作后,海天公司以电汇方式向樱花制药厂支付第一笔技术转让款580万元。按照上述设定的规模樱花制药厂指导海天公司试制出质量合格的连续3批样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后,海天公司立即支付樱花制药厂第二笔470万元技术转让款。合同签订后,2003年9月12日,海天公司向樱花制药厂支付了180万元定金。9月25日樱花制药厂将总共四部分22条的有关资料交付给了海天公司。海天公司在交接清单上予以签收。9月26日,海天公司向樱花制药厂支付了400万元技术转让费。2003年12月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芍倍注射液”新药技术转让给了海天公司。2003年12月,海天公司取得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药品生产批准文件。至此,海天公司已经具备了生产“芍倍注射液”药品的一切必要条件,并开始进行生产。但海天公司一直未向樱花制药厂支付第二笔转让费。
不久樱花制药厂得知海天公司因与中国银行信阳市申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信阳分行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于2004年被诉至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天公司败诉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判决,拟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其全部资产。樱花制药厂便于2005年8月19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执行异议》函件,主张:海天公司从异议人处受让了“芍倍注射液”新药技术,但尚有470万元技术转让费一直未付。海天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异议人有权收回该新药的相关权益。鉴于法院拟将“芍倍注射液”作为海天公司的资产整体拍卖,特请求法院将“芍倍注射液”从拟拍卖之资产中分割出来,保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但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于2005年8月26日将海天公司的全部资产予以拍卖,其资产中包括了“芍倍注射液”专有新药技术及其它附属设施。
问题:
1、新药技术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海天公司?
2、在樱花制药厂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仍坚持拍卖的做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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