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编号:5339527
2010年9月9日,金博大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金博大公司)与某拍卖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车号为豫A01222奥迪轿车。2010年12月3日,姜某在拍卖会上成功竞买了由金博大公司委托拍卖的奥迪轿车,成交价为9800元,拍卖佣金490元,合计10290元。姜某当日向拍卖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竞买合同》第九项约定,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后,委托人协助提供过户所需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在车辆过户中遇到的一切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解决等。成交后,姜某到公安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理由是车辆管理所登记行车证信息记录显示,该车辆所有权人为金博大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而不是金博大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后期法院审理查明,豫A01222号轿车的所有权人为金博大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车辆管理所在登记行车证信息时做了错误登记)。
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金博大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明知涉案车辆的信息登记错误,而将该涉案车辆委托拍卖,拍卖公司又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最终导致该车辆不能过户,因此请求判令金博大公司、拍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将豫A01222号奥迪汽车协助过户至自己名下。
问题:在机动车拍卖中,拍卖公司应当如何审核标的及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