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拍卖师 > 拍卖法律知识 > 强化案例分析题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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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编号:5339526
1.原告王某诉称:2003年11月19日原告向被告拍卖公司竞买了发动机号码为JV926073的2000型桑塔纳轿车一辆。2004年1月初原告在嘉兴车管所上牌时才发现该车系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的车辆,至2005年12月11日报废。为此,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拍卖公司交涉,但一直未能解决。原告认为,拍卖标的原系营运车属于拍卖标的物的瑕疵,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然后由拍卖人向竞买人说明。而被告拍卖公司末向原告说明该瑕疵,使原告误将该车作为非营运车进行竞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要求依法撤销原告和被告拍卖公司之间的拍卖行为;返还车款630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670元(其中车辆过户费1300元、拍卖佣金2000元、车辆修理费J845元、上牌费525元、三次来金华差旅费9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拍卖公司辩称:2003年11月3日被告拍卖公司接受被告陈某的委托,于同年11月11日在《义乌日报》发布拍卖公告,经过合法的展示期、公告期以后,于11月19日进行拍卖。发动机号码为JV926073的2000型桑塔纳轿车原告以63000元竞买成交。11月26日完成车款和车辆的交接,过户手续由原告自行办理。被告拍卖公司认为,竞买人在参与竞买之前应当对拍卖标的进行全面的了解,原告参与竞买,就应当认为其已经全面了解了拍卖标的的情况,本次拍卖真实有效。如果拍卖的车辆原系营运车属于拍卖标的的瑕疵,委托人即被告陈某也未告知拍卖人,相应的责任也应由被告陈某承担。事实上原告在竞拍前曾到车管所对该车作过了解。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在参与竞买之前对该车已经作了充分的了解,事后原告在明确该车原系营运车后不但未提出异议,还向被告拍卖公司交付拍卖佣金,完全可以证明原告事先就知道该车原系营运车。两被告在委托拍卖及拍卖过程中均未将该车作为非营运车拍卖。关于该车原系营运车,被告陈某在委托拍卖时已经告知拍卖人。原告在该车辆的竞卖过程不存在重大误解,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3年11月3日,被告陈某与被告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一份,被告陈某委托被告拍卖公司拍卖其所有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一辆。同年11月11日被告拍卖公司在《义乌日报》发布拍卖公告,将被告陈某委托的拍品公告其中。公告的内容包括车辆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登记日期等,公告对该车辆的使用性质未作说明。原告在2003年11月19日被告拍卖公司举行的拍卖会上以63000元竞买了该2000型桑塔纳轿车。双方约定过户手续由原告自行办理。同年11月26日原告付清了车款,被告拍卖公司向原告交付了车辆。原告对车辆进行了维修,花去修理费用1895元。2004年1月12日原告在嘉兴车管所办理了上牌手续,将该车辆过户至原告王某名下。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原告明确知道其竞买的车辆原系营运车。嘉兴车管所机动车详细信息显示:该车系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的车辆,至2005年12月11日报废。2004年1月20日,原告向被告华丰公司支付了拍卖佣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①原告提供的2003年11月11日被告拍卖公司在《义乌日报》第4版刊登的拍卖公告1份,证明被告拍卖公司在公告中未告知拍卖的车辆原系营运车的事实。②原告提供的嘉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机动车详细查询单1份,证明原告竞买所得的车辆系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的车辆,至2005年12月11日即报废;同时证明该车现已过户至原告王某名下。③原告提供的2003年11月10日和2004年1月20日被告拍卖公司收条和发票各1份,证明被告拍卖公司已于2003年11月10日收到原告购车“定金”1000元及原告于2004年1月20日交付被告拍卖公司拍卖佣金102000元的事实。④原告提供的材料、修理费发票2份,证明原告为所购车辆上牌花去修理费及喷字费用1895元的事实。⑤2003年11月3日被告拍卖公司和被告陈某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和11月19日被告拍卖公司关于拍卖标的物的特别说明各1份,证明被告陈某未向被告拍卖公司告知其委托拍卖的车辆原系营运车,被告拍卖公司也未将该情况向原告说明的事实。
问题:
1、车辆的使用性质是否属于标的瑕疵?
2、原告是否具有重大误解,能否行使合同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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