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编号:5339525
某县国税局准备对被执行人的一批依法扣押充抵税款的香烟进行拍卖,国税局委托具备省政府指定拍卖资格的东方拍卖公司进行拍卖。由烟草专卖部门对该批香烟进行了质量鉴定,并比照市场价确定该批香烟的价格为38万元。国税局和东方拍卖公司协商后将保留价确定为37万元。第一次拍卖中的最高应价仅为21万元。东方拍卖公司认为保留价太高是导致不成交的主要原因。国税局经与东方拍卖公司协商后将保留价调整为24万元,并举行了第二次拍卖。最终竞买人A公司以25万元竞得该批香烟。事后,竞买人B公司向有关部门举报称:本次拍卖的标的物属于“公物”,在拍卖前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价格评估,本次拍卖没有经过评估程序,因此,本次拍卖元效。
问题:
1、本次拍卖未经评估,而是比照市场价确定了拍卖标的的价格,这种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在充抵税款的烟草专卖品的拍卖中,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人和竞买人的资格有何特别规定?
3、两次保留价的确定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