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拍卖师 > 拍卖法律知识 > 强化案例分析题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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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编号:5339524
2012年3月2日,某拍卖公司在《潇湘晨报》C02版刊载的《拍卖公告》载明:“受海关委托,定于2012年3月13日上午10时在长沙市城南中路290号矿物宝石市场前栋3楼本公司拍卖厅,对长沙海关罚没物质一批(包括漆包线、铝敷板材、电子枪配件、网络交换机、电子闹钟及配件等)进行公开拍卖,标的即日起展示并接受咨询,有意竞买者请于3月12日17时前,携有效身份证明及保证金(未成交者三日内无息退还)到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2012年3月12日,陈某在拍卖公司处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填写了《竞买申请登记表》,交纳了60万元竞买保证金,并与拍卖公司签订了《竞买须知》、《竞买协议》。《竞买申请登记表》中的“竞买人声明”载明:本人已对标的进行了审验,获取了标的的有关资料,认可标的现状,愿意履行《拍卖规则》、《竞买协议》等文件的约定义务。《竞买须知》中载明:拍卖公司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印刷资料、幻灯投影、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标的的任何担保。《竞买协议》中载明:拍卖标的为长沙海关罚没物资一批,权属情况为该标的为长沙海关收缴、没收或无人认领而放弃的物资,目前存放在长沙新港霞凝仓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该标的因存放时间较长,部分设备存放过期、部件不齐、锈蚀、说明书丢失,已经无法正常使用等不良情况,部分设备厂家已停产,拍卖人不对标的的数量、质量、真伪、价值作瑕疵担保,标的存在委托人和拍卖人未能发现的其他瑕疵,竞买人参加竞买前,应当自行调查核实;拍卖开始前,委托人和拍卖人已经提供了充分的时间和条件,安排竞买人核实、查验标的,竞买人参加竞买前已经进行实地勘察、核实了拍卖标的的相关情况,并认真查阅拍卖人提供的拍卖标的相关材料,已经充分了解标的状况和涉及的各种瑕疵,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协议签字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标的的现状(数量、质量、瑕疵、包括未发现的潜在瑕疵等)完全认可,并愿意对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拍卖人按拍卖标的现状进行拍卖,拍卖人对标的物所提供的清单、图片资料及口头介绍,仅供竞买人参考,不对标的的数量、真伪、权利及质量等提供担保;所有有关标的的权利、数量、资料等皆以委托方最终提供和实际移交的为准;拍卖成交后,竞买人即为本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付清所有拍卖价款,付清全款后十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进行标的交接,并签署《标的交付协议》;拍卖成交后,如买受人拒签拍卖成交确认书或逾期不付清全部拍卖价款的,拍卖人可以不经通知买受人,直接撤销标的成交,收回标的,其已付保证金充作违约金不予退还。《竞买协议》的附件中共有49项物品,其中编号4的物品名称为“铝敷板材及非合金钢平板卷材”,库存数量为531920公斤,描述为“0.13-2毫米厚,铝敷板Fe≥99%、Ni0.012%;合金钢平板卷材Fe70.5%、Ni12.8%、Si0.008%、C0.01%、Cr16.2%”,参考价为1440000元。拍卖会前,陈某到物资存放现场进行了察看。(注Fe为铁的化学名称,Ni为镍的化学名称,cr为镉的化学名称,Si为硅的化学名称)2012年3月13日,拍卖公司对上述物质打包采取有保留价增价拍卖方式进行了拍卖,陈某在拍卖会上以562万元竞得上述物资。当天,陈某和拍卖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主要内容有:标的名称为海关罚没物资一批,标的成交金额为5620000元,备注为详见《拍卖处置物品清单》,买受人以支票汇票现金向本公司缴付价款,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后依《竞买协议》、《竞买须知》等拍卖文件的要求及时付清全部款项,价款全数缴清方能办理过户。
《拍卖成交确认书》的附件3《拍卖处理物品清单》中第4项名称为“铝敷板材及非合金钢平板卷材”,库存数量为531920公斤,描述一栏为空,拍卖保留价为1436200元。长沙市开福公证处公证员刘某、彭某出席了拍卖现场,该公证处出具了(2012)长开证经字第87号《公证书》,证明该次拍卖活动及拍卖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拍卖成交后,陈某未在拍卖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付清所有拍卖价款,双方未进行标的交接。
2012年3月21日,拍卖公司向陈某发出《催款函》,载明:陈某尚欠拍卖成交款5301000元未按时付清,请尽快支付所欠余款,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陈某收到上述《催款函》后,于2012年3月19日向拍卖公司发出《报告》,载明:陈某在2012年3月13日以5620000元竞得海关物品一批中大部分货物清单相符,但有第4号标的物与实物存在巨大差异,此货物共计531920公斤,共分两种,经大致估算两种货物分别为铝敷板材(422000公厅,含量为Fe≥99%,Ni0.012%)及非合金钢平板卷材(115000公斤,含量为Fe70.5%,Ni12.8%,Cr16.2%),但此批非合金钢并不含(Nil2.8%,Cr16.2%),所以价值差别巨大,请求退货或另求其他合理方法处理。拍卖公司收到上述请求后,于2012年3月26日向陈某再次发函,要求陈某履行拍卖合同,并支付逾期违约金等。
2012年4月5日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一、拍卖公司未将“非合金钢平板卷材”不含《拍卖处置物品清单》描述的“Nil2.8%,Cr16.2%”的重要事实告知竞买人;二、非合金钢平板卷材并不含“Ni12.8%,Cr16.2%”,拍卖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误导原告在竞买时将标的物错误认识为含“Ni12.8%,Cr16.2%”,对标的物价值产生了根本性误解,而不能实现合同之目的。据此请法院判令撤销其与湘君拍卖公司的拍卖合同。
问题:
1、本次拍卖是否属于指定公物拍卖?
2、本次拍卖是否符合“三公一诚”原则?
3、本次拍卖中,买受人是否存在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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