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拍卖师 > 拍卖法律知识 > 强化案例分析题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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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编号:5339523
原告安某、车某、张某诉称:三原告为油画《伟大的战略决策——毛主席和朱总司令、周副主席在西柏坡》(简称《伟大的战略决策》)的作者,该油画系三原告于1977年为纪念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50周年而创作的,三原告为创作这幅长近3米、高1.8米的油画搜集了大量素材,耗时1年之久,该油画在中国绘画史上有很大影响。被告某拍卖公司于2005年11月5日举办了一场名为“红色经典”拍卖专场。被告姜某委托被告拍卖公司在该拍卖专场上拍卖了一张署有三原告姓名、名为《伟大的战略决策》的油画,起拍价为30万元,最终以88万元成交。拍卖公司对该拍卖专场印制了拍卖图录。2006年2月,三原告在看到拍卖图录中所载的《伟大的战略决策》图片时,发现无论从整体风貌还是色调上都与原作品存在很大出入。经对照,有十多处明显易辨的不同。三原告认为,两被告拍卖的署有三原告姓名的《伟大的战略决策》一画系伪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拍卖公司作为一家专业拍卖公司,在受姜某之委托拍卖画作时,应要求其说明画作来源和瑕疵,并对其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并可根据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但拍卖公司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在应当知道姜某委托拍卖的《伟大的战略决策》一画系伪作的情况下,仍对伪作进行了拍卖。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二被告共同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应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对三原告受到的严重的名誉及经济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消除影响,公开向三原告赔礼道歉;两被告向三原告合计支付著作杈侵权赔偿金人民币8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两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及律师费共计人民币30547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拍卖公司网站资料,显示拍卖公司接受委托拍卖了有三原告署名的油画《伟大的战略决策》,估价为30-40万元,成交价为88万元,在该拍卖会上的成交价位居第11位,证明《伟大的战略决策》及其作者在美术界享有较高的声誉;2、被告拍卖公司印发的《拍卖图录》,其中有其拍卖的《伟大的战略决策》一画;3、《群众画页》登载的、天津新华书店发行的以及新华社网站登载的新华社特稿中《伟大的战略决策》原作图片;4、三原告简历,证明原告在美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5、《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支付了3万元的律师费;6、车费发票、图片复印发票,证明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支付的调查、取证费用。
被告拍卖公司辩称:1、原告称该油画是伪作缺乏充分的证据。油画《伟大的战略决策》是1976年天津市委宣传部为纪念1977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50周年而组织创作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大型的政治创作,同一作品往往绘有多幅。在拍卖公司同场拍卖中就有这种例子。现在指称涉案油画是伪作的只有原告单方的意见,没有客观的能够认定该画是伪作的证据。2、拍卖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我国拍卖法对拍卖行设定的有关法律义务只有两条:一是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二是拍卖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权证明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实。拍卖法第六十一条更明确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拍卖法这一规定是针对拍卖行业特点做出的,也与国际惯例一致。本案中,华辰公司忠实地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详细了解了油画的来源,收集了证实来源的证据,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3、拍卖公司在得知涉案画作存在争议后,已采取了积极和慎重的态度,促成了有关交易的撤销。即使涉案油画确为伪作,拍卖公司也已主动采取措施停止了有关的行为并恢复原状。4、原告所主张的各项侵权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拍卖公司主动采取措施撤销了有关交易,并将有关事实告知了原告,不存在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的基础。原告没有证明拍卖公司存在过错,而且由于有关交易已经撤销,拍卖公司从中没有获得任何受益,原告关于经济方面的赔偿请求没有依据。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拍卖公司的代理行为给其造成了何种精神损害,因此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委托拍卖合同》,证明《伟大的战略决策》拍品的委托人姜某与拍卖公司之间是委托关系;2、姜某的身份证、证书等,证明姜某的身份为职业收藏家,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拍卖公司有理由信赖委托人对拍品的认定;3、拍卖公司的拍卖规则,证明拍卖公司与委托人是委托代理关系,买卖合同直接存在于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且拍卖公司已明确声明对拍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4、国防大学1978年年历,证明拍卖公司在拍卖前向委托人了解和核实了拍卖品的来源,有充分依据相信委托人的陈述;5、京广新世界饭店的租赁合同,证明包括《伟大的战略决策》在内的所有拍卖品在2005年11月1日-3日在京广中心进行了公开展示,拍卖公司已向社会公众提供了对展品进行公示和社会鉴定的机会;6、新京报2006年2月23日报纸,证明2006年2月底拍卖公司从记者处方得知拍品《伟大的战略决策》被指为“伪作”,在此之前没有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向拍卖公司提出此问题;7、原告的律师函,证明原告曾于2006年4月18日向拍卖公司提出过索赔;8、拍卖公司的律师函,证明2006年4月拍卖公司明确告知原告有关拍卖交易已撤销,拍卖公司系拍品委托人的代理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9、姜某证词,证明其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的有关过程,证明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中没有任何违反拍卖法规定的情形,同时证明有关交易在华辰公司的建议下已被撤销,拍卖公司没有从拍卖中获取任何利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10、姜某签名的退画收据,证明有关拍卖交易已被取消,委托人已收回拍品。
姜某未提交答辩意见,其向法院提交两份证据,分别是王某和高某的证人证言,高某原为国防大学上校参谋,其证言称《伟大的战略决策》油画原陈列在国防大学校史馆内,后因校史馆重新装修,将该画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王某证言称其从国防大学高某处购得《伟大的战略决策》一画,之后卖给姜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1979年第1期《群众画页》载有《伟大的战略决策》画作,注明“安某、车某、张某作,选自《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五十周年美术作品展览》”。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天津市新华书店发行、天津人民印刷厂印刷有《伟大的战略决策》画作,署名安某、车某、张某作。新华社的网站上载有该画作图片,旁附说明:《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50周年美术作品展览》作品选,作者安某、车某、张某。2005年10月10日,被告姜某与被告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品为《伟大的战略决策》一画,保留价为30万元。姜某向拍卖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该画称:该油画创作于70年代,是其从国防大学买到的。国防大学曾用该画出过年历。据国防大学的人讲,70年代创作这幅画时共画有两幅,略有差异:一张右下角有军事指挥棒,一张没有,其委托拍卖的是没有指挥棒的那幅。姜某同时向拍卖公司提供了国防大学以该油画制作的1978年年历。姜某持有“华夏收藏家”证书,且1996年被华夏收藏家评选委员会评选为“书画收藏家”,1998年在第二届华夏民间收藏品艺术节中被评为“优秀会员”。2005年11月1-3日,拍卖公司在北京京广新世界饭店对拍卖品进行了预展。同年11月5日举行了拍卖会,《伟大的战略决策》一画以人民币88万元价格成交。2006年2月23日,《新京报》“C10文化新闻?重点”版刊登了题为《拍卖“伪画”?某某公司被指侵权》一文,其中提到三位原告称拍卖公司2005年11月拍卖的《伟大的战略决策》一画系伪作,并指出了其认为的原画与伪作之间包括画作右下角有无指挥棒在内的10处不同。2006年4月18日,原告安某、车某、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向拍卖公司发送律师函,指出其拍卖的《伟大的战略决策》一画系伪作,要求其采取措施并对作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义务。2006年4月27日,拍卖公司回函一封,表明拍卖公司尊重知识产权的态度,并告知其已建议委托人和买受人终止了尚未完成的交易过程,撤销了拍卖交易。2006年4月22日,姜某签署“退画收据”,称因委托方与拍卖方解除合同,拍卖方特退回委托拍品《伟大的战略决策》。姜某于2006年7月3日出具《关于我委托北京某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油画的事实经过的说明》,其中除提到上述委托拍卖过程外,也提及在拍卖公司的建议下,其与买受人撤销了尚未完成的拍卖交易,并已将该幅油画从华辰公司取回。另外,被告拍卖公司的《拍卖规则》有如下内容:第四条:瑕疵之担保。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当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所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该《拍卖规则》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提供给委托人及竞买人。
问题:
1、拍卖公司对委托人委托的拍品负有何种审核义务?
2、本案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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