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拍卖师 > 拍卖法律知识 > 强化案例分析题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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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编号:5339516
1.案情介绍原告某工贸有限公司诉称:通过拍卖程序,向被告某拍卖有限公司购买了第三人电力物资公司委托被告拍卖的电缆附件设备,支付了全部贷款58797元,同时还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但原告去提货时,被告却未能交货,致使原告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付拍卖标的物。诉讼中,因第三人电力物资公司表示系争标的已被处分,原告遂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拍卖款58797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5682.12元。被告某拍卖有限公司辩称:拍卖公司仅是中介机构,不负有交付拍卖标的义务,且按拍卖法有关规定,拍卖标的也可由委托人交付,由于系争拍卖物在委托人电力物资公司处,故应由电力物资公司直接向原告交付。原告与案外人所签合同,可得利益金额过高,已超过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得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愿意退还拍卖款58797元。
第三人电力物资公司辩称,电力物资公司虽委托被告拍卖过废电线电缆,但该合同已履行完毕,系争标的不属该合同内容,且已被其处分。第三人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因此第三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三人还认为原告无许可证不能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其与案外人所签合同违反了上海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属无效合同。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电力物资公司与被告拍卖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委托被告拍卖废旧电力电缆一批,并附有清单一份。同年9月28日,被告拍卖公司对上述部分物资进行了拍卖,原告参加了竞拍,拍卖成交后,原、被告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原告购得报废电缆附件设备一批,拍卖金额为58797元。同年10月1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拍卖款58797元,被告则向原告交付了一张电力物资公司出具的调拨单,该调拨单写明供货单位为电力物资公司,需要单位为拍卖公司,供货内容为废电力电缆2979米、废控制电缆8055米、废市话电缆5149米、废塑铝线11100米、镀锡铜丝97.9米。但原告至第三人仓库提货时,第三人拒绝交付货物。诉讼中,第三人称系争标的已被其处分。
问题:
(1)拍卖法对移交拍卖标的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2)本案中,原告得不到拍卖标的,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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