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国有独资企业,其持有上市公司B公司60%的股份。1999年,A公司向银行借款3亿元,期限2年,同时,将其持有的B公司的15%的股份质押给银行作为担保。借款期限届满,A公司无力偿还,被银行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A公司败诉,判决书生效后,应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对A公司质押的15%的B公司的股份采取了冻结措施,并准备予以强制执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