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因为欠债不还被债权人提起诉讼,法院判其败诉,并查封其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作为执行标的,委托某市拍卖行进行拍卖。经过法院委托评估,该标的价值为3500万元。某公司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其投资成本高达7000万元,该评估明显低估了该项目的价值,要求人民法院中止拍卖。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中止的理由不成立,通知拍卖行继续进行拍卖。拍卖行最终以3400万元的价格,将该项目的大部分房产拍卖成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