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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编号:5279886
1.甲、乙、丙、丁按份享有某商铺,各自份额为25%。因管理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和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50万元转让给戊,但未通知甲、丙、丁。已知甲、乙、丙、丁事先并未约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 正确的有( )。
  •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 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 D.丙、丁可仅请求确认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 E.因乙未通知甲、丙、丁,则甲、丙、丁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问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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