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系一家运输公司,拟拓展省际长途汽车运输业务。因A公司自有资金不足,故与B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订立了1辆大客车融资租赁合同,
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租赁物维修义务、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属等事项。合同签订后B公司根据A公司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与C汽车厂(生产者)订立大客车买卖合同。按照约定, C汽车厂直接向A公司交付大客车。交付后B公司配合A公司办理了车辆行驶证及动产融资租赁登记(该登记涉及出租人、承
租人等事宜)等相关手续。某日,司机甲在驾驶车辆途中,因疲劳驾驶与乙驾驶的小汽车相撞,造成乙车毁人伤。经公安部门调查,事故责任50%归属于甲,另有50%责任系该大客车产品设计缺陷导致。已知甲系D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至A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融资租赁期限届满,A公司以大客车所有权人身份将该车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完成交付。
请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