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拟在某地块上投资建造自用写字楼一幢。因缺乏建设资金,遂向B银行贷款,A公司以某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向B银行设立抵押权,双方订立了书面的抵押合同,并于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A公司与C公司订立了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由C公司承担该写字楼的建造工作。双方约定A公司先支付30%的预付款,其余工程款项待写字楼竣I验收合格后--次性支付。半年后,A公司资金链紧张,遂计划用已经向D银行设立了质权的一笔应收账款与E 保理公司签订保理合同。
年底,写字楼完工,经竣工验收合格。此时,B银行贷款期限届满,A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此时B银行主张行使抵押权,就该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c公司亦主张自已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相关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A公司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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