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关于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考虑指定管理人,现考虑如下候选人/候选单位:
(1) A曾经因交通肇事罪(该罪系过失犯罪)被判处刑罚;
(2) B曾被吊销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目前已经重新获得;
(3) C会计师事务所与甲公司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4)D律师事务所去年曾经担任甲公司的法律顾问;
(5)E系甲公司董事赵某的配偶。
随后,人民法院指定了符合要求的管理人。管理人经调查,发现如下事项:
(1)甲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向债权人乙公司清偿了到期债务10万元(该债权未设定担保物权);
(2)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100万元到期债务未清偿;丙公司向甲公司其他债权人以60万元价格购买了其对甲公司100万元债权后,以债权人身份向管理人主张将其债权与其对甲公司负债抵销;
(3)甲公司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7个月前向丁公司借款同时为该笔负债提供了物权担保;
(4)甲公司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4个月前,向戊公司提前清偿了本应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个月到期的债务,戊公司对于甲公司具有破产原因知情;
(5)甲公司股东F尚有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期限的出资30万元未缴付;
(6) 甲公司具有破产原因,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工资性收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甲公司破产前,出资额占甲公司注册资本1/10的出资人H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规定,遂裁定甲公司重整,并予以公告。现甲公司就重整计划草案的准备与决议相关事项与管理人发生矛盾。
请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