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生产薯片的个体工商户,为扩大生产经营,拟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1年)。为担保债务履行,甲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向乙银行设立抵押权。甲与乙银行在书面抵押合同中约定,如甲到期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抵押财产归己银行所有。甲获得乙银行发放的借款后,购买小货车一辆用于平日向各小卖部及小超市送生产好的薯片。借款到期前,甲在未告知乙银行的情况下,将一台薯片生产设备卖给了丙。因小货车故障,甲将其送至丁开设的修理厂维修,因未支付维修费,小货车被丁留置。此时,甲向乙银行的借款到期,甲表示无力偿还。乙银行遂以该车辆所有权人身份要求丁向其交付小货车。
已知:甲个体工商户登记中载明的营业范围不包括生产设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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