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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题干题 编号:5279731

2021年4月5日,甲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监测报告》,乙县环保局根据该《监测报告》,认为A水务公司涉嫌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排放),于2021年4月16日拟对A水务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A水务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同年6月16日,乙县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对A水务公司处以应缴纳排污费二倍的罚款17719元,但并未责令A水务公司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A水务公司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乙县人民政府经审理后对该处罚决定予以维持。A水务公司仍不服,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甲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未能提供采样记录或采样过程等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其采样程序合法。除该《监测报告》外,乙县环保局没有进行相关调查。人民法院认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已知: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采样是本案监测的必经程序。

请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关于本案行政诉讼程序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
  • A.甲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在一审中未能提供采样记录或采样过程等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其采样程序的合法性
  • B.被告认为A水务公司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 C.乙县环保局和乙县人民政府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 D.在诉讼过程中,如有需要,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 E.A水务公司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但其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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