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拟建设商品住宅,该地块位于某城市规划区
内,在拟获得的地块上有房屋产权单位为甲厂的职工A租赁的公有住房和承租户B居住,该两房屋属于拟征用范围内,在征用过程中,承租户B因补偿标准问题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产生矛盾。甲厂与承租户B继续保持租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