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对某棚户改造区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甲房地产估价机构被选定为征收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张某在征收范围内拥有两处住房,其中一处办理了权属登记,另一处为其10年前自行建设,未办理相关手续。收到征收评估分户评估报告后,张某对评估范围和评估结果有异议,认为其自建房屋未得到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