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对二手房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由原来按照交易总额的1%计征,调整为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张某于2013年4月15日出售了其拥有的一套住房,税务部门认为其申报的成交价格较正常市场价格明显偏低,房屋登记资料显示该套住房为张某于2009年8月27日购得,为合理确定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该套住房的市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