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城乡规划师 > 城乡规划实务 > 第四节 补充规划条件类规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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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编号:5060880
1.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在某城市中心进行旧区改造,建设商贸、办公建筑项目。用地西侧为风貌性建筑,集中成片,并有小游园一处,现已批准公布为“保护近代西式住宅风貌为主的历史街区”的重点保护区。拟改造规划可用地面积约3hm2,为历史街区保护的建设控制地带,其中有几幢可保留的风貌建筑(基地现状详见附图)。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后,认为拟申请建设项目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相符,但在改造中必须严格有效控制,并提出了修建性详规的部分规划设计条件:
(1)用地情况:规划性质、边界条件、规划用地面积。
(2)土地使用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
(3)建筑后退要求。
(4)市政设施和公建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
(5)人流、车流出入口和停车场地的设置要求。
(6)遵守事项——规划设计条件的时限、规划方案编制、报审及建设项目相关手续申报须符合的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根据《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要求,还需要补充哪些规划设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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