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甲商贸公司地处北京,2016年4月1日向注册地和经营地位于山西太原的乙公司销售了一笔货物.4月2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来的票据,面值100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8月11日,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太原市某支行A承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付款给该票据的持票人.5月6日,甲公司向建设银行北京市某支行B申请票据贴现,银行B扣取1.5万元利息后,将金额支付给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