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某医疗机构药剂科工作人员,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乙是甲的大学同学,担任一家药品批发企业销售经理,同时于2016年3月开办了一家药品零售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兼企业负责人。2019年7月起,乙租用甲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在该药品零售企业,任质量负责人。2021年1月,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查实,确认乙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经查,自2019年7月至2021年1月,乙每月支付甲2000元,共计支付3.8万元。该零售药店在此期间共计销售所得154.6万元,其中乙个人所获收入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