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经济>税务师 > 涉税服务实务 > 第四章 实体税种的纳税审核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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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编号:4840708
1.税务师受理某宾馆2021年6月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和填写纳税申报表(依现行税法规定计算)。

假定该宾馆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设有客房部、餐饮部、营销部和商场等业务部门,分别从事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会展服务和货物销售等经营业务,各业务部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等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根据宾馆提供的财务核算、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和其他相关资料,经税务师收集整理,2021年6月发生与增值税相关的业务如下:

(一)收入方面:

(1)住宿服务价税合计收入为2 226 000元。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合计100 000元、税额合计6 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金额合计600 000元、税额合计36 000元;以宾馆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结算的住宿服务费价税合计530 000元和零星个人住宿价税合计954 000元未开具发票。另外因住客损坏住宿设施而与住宿费一同收取房间设施维修款合计21 200元,也未开具发票。

(2)餐饮服务价税合计收入为1 060 000元。其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700 000元、税额合计42 000元;以宾馆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结算的餐饮服务合计42 400元和零星个人餐饮服务价税合计275 600元未开具发票。

(3)会展服务价税合计为848 000元。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800 000元、税额合计48 000元。

(4)商场销售货物价税合计为783 000元,均采取现金或转账结算。其中出售农产品特产取得价税合计收入为218 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60 000元、税额合计5 4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金额90 000元、税额合计8 100元,其余未开具发票;出售服装、工艺品等货物取得价税合计收入为565 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00 000元、税额合计52 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70 000元,税额9 100元,其余未开具发票。

另外,因2020年3月销售的一批工艺品存在质量问题,经多次协商商场同意于当月退货,购买方无法退回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凭购买方填开并上传、税务机关校验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0 000元、税额12 800元。

(5)客房重新装修更换新的设施,将客房中原有300台电视机以价税合计金额160 000元出售,宾馆选择按3%征收率并减按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

(6)省外出租的办公用房按协议预收下半年房屋租赁费价税合计436 000元,未开具发票。已向办公用房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并预缴12 000元,取得办公用房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7)将营改增前以2 000 000元购置的本市一间商铺出售,取得价税合计收入2 525 000元,宾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 500 000元、税额25 000元。

(8)当月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价税合计金额2 000 000元、接受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持卡人充值价税合计金额300 000元,均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进项税额方面:

(1)各业务部门采购货物及取得的原始凭证汇总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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