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6月1日向银行贷款800万元,专门用于建造某生产车间,当日开工建设,并且满足资本化条件。该借款期限为两年,年利率为5%,该车间于2021年9月30日交付使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该企业会计在2021年度计提了贷款利息支出40万元,全部记入“财务费用”科目借方。(不考虑资产折旧问题)
(2)2021年12月31日归还关联企业两年期借款本金1 200万元,按事先约定的利率支付两年的利息费用共计180万元(注:关联企业对甲公司的权益性投资额为480万元。甲公司不能证明此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也不能证明实际税负不高于关联企业)。
要求:计算甲公司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针对上述两笔利息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