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 >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一(客观题) >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一(客观题) - 相关题库
多选题 编号:4820757
1.⽩⼀、刘⼆、赵三、吴四四⼈共同投资设⽴⼀家合伙企业从事农机具经营活动。合伙协议委托由⽩⼀、刘⼆执⾏合伙事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
  • A.赵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 B.对⽩⼀、刘⼆的业务执⾏⾏为,吴四享有监督权
  • C.对⽩⼀的业务执⾏⾏为,其他三⼈⽆异议权
  • D.对⽩⼀不按照合伙协议执⾏事务的,其余三⼈可以撤销对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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