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 >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一(客观题) > 第一章 公司法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一(客观题) - 相关题库
多选题 编号:4820656
1.华丰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问题准备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20⽇召开会议,于8⽉5⽇向所有记名及⽆记名股票持有⼈发出会议通知,并同时公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甲、⼄、丙公司均系该公司的记名股东,其中甲公司持有1%的股份,⼄公司持有1.5%的股份,丙公司持有0.8%的股份,三家股东联合向董事会提交了临时提案,要求更换公司董事王某。临时股东⼤会召开后,作出了两项决议:(1)从房地产经营中抽回部分资⾦,准备向农产品开发领域投资;(2)更换了公司董事王某。会议结束后2个⽉零5天,公司的⽆记名股东张某提出,临时股东⼤会召开程序不合法,所作决议⽆效。为此,引起纠纷。下列哪些表述不正确( )
  • A.会议通知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 B.会议通知⽆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 C.甲、⼄、丙⽆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
  • D.张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临时股东⼤会所作的决议

登录后查看答案及解析

选择购买的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