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 >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一(客观题) > 第一章 公司法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一(客观题) - 相关题库
多选题 编号:4820630
1.甲有限责任公司、⼄(⽆国籍⼈)、丙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为张三、李四、王五)欲采⽤募集设⽴的⽅式,设⽴⼤天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有认股⼈丁、戊认股。下列关于公司设⽴过程中的相关说法错误的有()。
  • A.发起⼈甲以价值300万元的机器设备出资,但后来查明该机器价值200万元,公司成⽴后,甲应当补⾜该差额,且甲、⼄、丙和丁、戊应当对该笔出资差额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B.发起⼈⼄在值班时乱扔烟头将公司筹备组租⽤的房屋烧毁,筹备组为此向房主庚⽀付了5万元赔偿⾦,不论公司是否成⽴,该笔费⽤都应当由全体发起⼈对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C.发起⼈⼄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D.发起⼈丙在章程中登记的出资100万元在公司成⽴1年后仍未到位,⼤天公司欲予以追缴,才发现丙的资产已经⽆法缴清该出资,则⼤天公司有权主张甲、⼄、丙以及张三、李四、王五对该笔出资承担连带补缴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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