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 >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一(客观题) > 第⼆⼗⼀章 执⾏程序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一(客观题) - 相关题库
单选题 编号:4820392
1.王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约定3个⽉之后归还。3个⽉之后,王某并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李某遂依据督促程序向A区⼈民法院申请⽀付令。⼈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债权关系明确、合法,遂向王某发出了⽀付令。王某收到⽀付令之后,虽⼜头提出了异议,但是在15⽇内并未再提出书⾯异议且未按照⽀付令的要求履⾏义务。李某遂决定向⼈民法院申请执⾏。经查王某住所地在A区,李某住所地在B区,王某在C区有⼀栋房产,在D区存放有⼀批货物。则本案的执⾏⼈民法院是( )。
  • A.A区⼈民法院
  • B.B区⼈民法院
  • C.C区⼈民法院
  • D.D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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