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 >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一(客观题) > 第十九章 公⽰催告程序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一(客观题) - 相关题库
多选题 编号:4820359
1.甲公司遗失⼀张可背书转让的汇票。该公司会计未经领导同意便以个⼈名义向票据⽀付地的某市中级⼈民法院以⼜头⽅式申请公⽰催告,该中级⼈民法院经公⽰催告,⽆⼈申报权利。后该法院组成合议庭未经甲公司申请便依职权直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汇票⽆效。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该汇票的持有⼈为甲公司,该公司会计不能以个⼈名义申请
  • B.申请公⽰催告,必须提出书⾯申请书
  • C.管辖法院应为票据⽀付地的基层⼈民法院,中级⼈民法院不适⽤公⽰催告程序
  • D.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应依申请⼈申请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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