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 >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一(客观题) > 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一(客观题) - 相关题库
单选题 编号:4820333
1.甲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份买卖合同。后在履⾏合同中出现了问题,甲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地发货,却迟迟收不到⼄公司的货款。于是,甲公司于2018年4⽉10⽇向⼈民法院提出申请启动督促程序。如果⼈民法院受理此案,在⽀付令送达次⽇起第12天,⼄公司向受理⼈民法院提出异议。关于⼄公司提出的异议,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 A.书⾯提出甲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效的,即可导致督促程序终结
  • B.以⼜头形式提出甲公司所谓的买卖合同是伪造的,⼄公司根本没有同甲公司签订过合同,即可导致督促程序终结
  • C.书⾯提出⼄公司不付款的原因是甲公司违约在先,经审查,异议成⽴的,⼈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 D.书⾯提出⽬前没有钱⽀付货款,⼈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的,可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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