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 >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一(客观题) > 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一(客观题) - 相关题库
单选题 编号:4820330
1.黄某向法院申请⽀付令,督促陈某返还借款。送达⽀付令时,陈某拒绝签收,法官遂进⾏留置送达。12天后,陈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书⾯异议。黄某表⽰希望法院彻底解决⾃⼰与陈某的借款问题。下列哪⼀说法是正确的?
  • A.⽀付令不能留置送达,法官的送达⽆效
  • B.提出⽀付令异议的期间是10天,陈某的异议不发⽣效⼒
  • C.陈某的异议并未否认⼆⼈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因⽽不影响⽀付令的效⼒
  • D.法院应将本案转为诉讼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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