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 >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一(客观题) > 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一(客观题) - 相关题库
单选题 编号:4820329
1.甲向⼄借款20万元,丙是甲的担保⼈,现已到偿还期限,经多次催讨未果,⼄向法院申请⽀付令。法院受理并审查后,向甲送达⽀付令。甲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异议,但以借款不成⽴为由向另⼀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说法是正确的?( )
  • A.甲向另⼀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对⽀付令提出异议
  • B.甲向另⼀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 C.甲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异议,不影响⽀付令效⼒
  • D.法院发出的⽀付令,对丙具有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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