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 >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一(客观题) > 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一(客观题) - 相关题库
单选题 编号:4820240
1.周⽴诉孙华⼈⾝损害赔偿案,⼀审法院适⽤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当事⼈开庭,孙华⽆故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孙华承担赔偿周⽴医疗费。判决书⽣效后,周⽴申请强制执⾏,执⾏程序开始,孙华向⼀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原判决的执⾏。关于本案,下列哪⼀说法是正确的?()
  • A.法院电话通知当事⼈开庭是错误的
  • B.孙华以法院未传票通知其开庭即缺席判决为由,提出再审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C.孙华应向⼆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不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 D.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原判决的执⾏是错误的

登录后查看答案及解析

选择购买的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