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 >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 > 第⼆⼗九章 ⼈格权和⾝份权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 - 相关题库
单选题 编号:4819765
1.甲到⼄医院做隆⿐⼿术效果很好。⼄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进⾏拍照(仅见⿐⼦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发布到丙⽹站的⼴告中,介绍该照⽚时使⽤甲的真实姓名。丙⽹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即作了删除。下列哪⼀说法是正确的?()
  • A.⼄医院和丙⽹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B.⼄医院和丙⽹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 C.⼄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 D.⼄医院和丙⽹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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