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 >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 > 第⼆⼗七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 - 相关题库
单选题 编号:4819738
1.甲是⼀个企业家,因此积累了⼀些资产。甲将⼀部分财产捐出资助办学外,⼤部分资⾦存在银⾏,还有⼀些不动产和动产。由于⼦⼥之间不是很和睦,为了减少⼦⼥之间的⽭盾,甲以⾃书遗嘱的形式,将⾃⼰的财产在遗嘱中指定了继承⼈,每个⼦⼥按照遗嘱都有特定的遗产继承权。可是⽴遗嘱不久,甲因为第三者感情纠葛问题受到严重的刺激,并被依法宣告为⽆民事⾏为能⼒⼈。针对⾃书遗嘱,甲是否有遗嘱能⼒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遗嘱能⼒,因为其被宣告为⽆民事⾏为能⼒⼈
  • B.有遗嘱能⼒,因为其⽴遗嘱时是完全民事⾏为能⼒⼈
  • C.是否有遗嘱能⼒,应由医院鉴定并宣告
  • D.是否有遗嘱能⼒,应由继承⼈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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