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 >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 > 第⼆⼗六章 法定继承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 - 相关题库
多选题 编号:4819725
1.村民刘男因病于2018年6⽉7⽇死亡。死亡时,留有个⼈遗产:存款2万元⼈民币;房屋六间。刘男死亡前有⾃书遗嘱⼀份,遗嘱中指定遗产“房屋六间”由⼀直照顾⾃⼰的侄⼥刘⼥获得。刘男并将遗嘱的副本⼀份交给了侄⼥。刘男死亡时,有⽗母、两个成年未婚⼦⼥刘⼩男和刘⼩⼥。2018年8⽉10⽇,刘男的哥哥将刘男的⽗母、⼉⼦刘⼩男和⼥⼉刘⼩⼥、侄⼥刘⼥召集在⼀起商量遗产分割的事情。在商讨过程中,刘男的⽗母⾃愿明确表⽰放弃对刘男遗产的继承权,刘⼩男和刘⼩⼥、侄⼥刘⼥则没有作出任何表⽰。根据案情,案中哪些⼈对刘男的遗产有继承权?( )
  • A.刘男的⽗母
  • B.刘⼩男
  • C.刘⼩⼥
  • D.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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