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编号:4819430
1.甲公司将建筑⼯程发包给⼄公司,⼄公司将其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部分⼯程包给由121个农民⼯组成的施⼯队。施⼯期间,丙公司拖⽋施⼯队⼯程款达500万元之多,农民⼯因此踏上维权之路。丙公司以⼄公司拖⽋其⼯程款800万元为由、⼄公司以甲公司拖⽋其⼯程款1000万元为由均拒付⽋款。施⼯队将甲公司诉⾄法院,要求甲公司⽀付500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法院应驳回施⼯队的诉讼请求,因甲公司与施⼯队⽆合同关系。法院不应以破坏合同相对性为代价,⽚⾯实现社会效果
- B.法院应⽀持施⼯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能简单以坚持合同的相对性为由否定甲公司的责任,从⽽造成农民⼯不断申诉,案结事不了
- C.法院应当追加⼄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法院⼀并解决⼄公司和丙公司的⽋款纠纷,以避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
- D.法院可以追加⼄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法院加强保护农民⼯权益的⼒度,有利于推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