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 >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 > 第⼗七章 合同的订⽴和履⾏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 - 相关题库
单选题 编号:4819285
1.2014年8⽉15⽇,长久公司与恒鑫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恒鑫公司购买长久公司⽣产的电动车300辆,每辆2000元。双⽅约定:恒鑫公司于9⽉1⽇前⽀付70%的价款,长久公司收到货款后10⽇内交付电动车,经检验合格后,恒鑫公司3⽇内⽀付尾款。8⽉23⽇,长久公司将其中30万元债权转让给其债权⼈红远公司,以抵偿其对红远公司的25万元债务,并于25⽇通知恒鑫公司。8⽉29⽇,长久公司因发⽣多起员⼯⾃杀事件,员⼯纷纷辞职,⽣产停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9⽉1⽇,恒鑫公司有权⾏使先履⾏抗辩权,中⽌履⾏债务
  • B.长久公司对红远公司的25万元债务于8⽉25⽇消灭
  • C.长久公司转让部分债权未经恒鑫公司同意,对恒鑫公司不发⽣效⼒
  • D.红远公司要求恒鑫公司履⾏债务时,恒鑫公司可对其⾏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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