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 >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 > 第⼗七章 合同的订⽴和履⾏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 - 相关题库
单选题 编号:4819270
1.甲公司和⼄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公司法定代表⼈对⼄公司⽀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定代表⼈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发⽣纠纷,甲公司起诉⼄公司,并要求此时⼄公司的法定代表⼈李蓝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表述能够成⽴?( )
  • A.第四条为⽆效格式条款
  • B.⼄公司法定代表⼈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 C.⼄公司法定代表⼈的签字仅代表⼄公司的⾏为
  • D.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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