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 >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 > 第⼗七章 合同的订⽴和履⾏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 - 相关题库
单选题 编号:4819267
1.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刻推脱拒签。期间,德凯公司还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对此,下列哪⼀说法是正确的?()
  • A.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需承担责任
  • B.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
  • C.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愿披露,不应禁⽌外泄
  • D.德凯公司也付出了⼤量的⼯作成本,如被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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