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 >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 > 第⼗六章 不当得利、⽆因管理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 - 相关题库
单选题 编号:4819266
1.下列关于不当得利的说法正确的有( )。
  • A.甲与⼄签订合同,甲将⾃⼰的⼀台电脑出卖给⼄并且已经交付。但甲实际上为⽆⾏为能⼒的精神病⼈。在这种情况下,甲的监护⼈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电脑所有权
  • B.张三在⼩区内散步被突如其来的狗咬伤了,李四以为是⾃家的狗所为,于是⽀付了相关医疗费⽤。后发现,咬伤张三的是王五家的狗,李四没有⽀付相关费⽤的义务。此时,李四可基于不当得利向王五主张返还所⽀付的费⽤
  • C.甲未经⼄的同意,拍摄⼄的泳装照⽚,作为⾃⼰所经营杂志的封⾯⼥郎,杂志畅销,获利颇丰。在此情况下,⼄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要求甲返还所获的利益
  • D.甲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甲将房屋交付给⼄使⽤,约定1⽉内办理过户登记⼿续。⼏天后,甲发现⼄在订⽴合同时对⾃⼰有欺诈⾏为,遂以此撤销买卖合同。由于并未移转房屋的所有权,所以甲与⼄之间不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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