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 >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 > 第⼗六章 不当得利、⽆因管理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 - 相关题库
单选题
编号:4819248
1.甲聘请⼄负责照看⼩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和丁为好友。⼀⽇,甲突⽣急病昏迷不醒,⼄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说法是正确的?()
A.⼄将甲送往医院的⾏为属于⽆因管理
B.丁照看⼩孩的⾏为属于⽆因管理,不构成侵权⾏为
C.丙应当承担甲⼩孩的医疗费
D.⼄和丁对甲⼩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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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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