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编号:4819234
1.林某与甲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委托购买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林某购买某⼩区⼀套住房,房价款为24万元,购房定⾦1万元,林某⼀次性⽀付购房款,其⾸付款不低于房价款的30%,余款在该房房屋产权转移前3⽇内补齐。甲公司为林某办理房屋过户⼿续后,林某⽀付8万元,余款未付。在此过程中,⼄公司代为⽀付了7万元房款,并向甲公司出具⽋条,内容为“关于林某购房,我公司应付壹拾伍万元整,已付柒万元整,还⽋捌万元整,⽉底前⼀次性付完”。因⼄公司未付剩余款项,甲公司将林某和⼄公司诉⾄法院。林某和⼄公司互相推诿,均认为该款应由对⽅⽀付。甲公司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因为剩余房款未付,其在与案外⼈原房主的诉讼中应⽀付房屋尾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应由本案被告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公司⽋条的性质为第三⼈代为履⾏,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林某⽀付
- B.⼄公司⽋条的性质为债务承担,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公司⽀付
- C.⼄公司⽋条的性质为保证担保,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林某和⼄公司连带⽀付
- D.甲公司有权请求被告承担其应⽀付给原房主的尾款利息和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