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 >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 > 第⼗四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 - 相关题库
单选题 编号:4819200
1.2013年5⽉5⽇,甲公司向⼄公司借款100万元⽤于⽣产经营,约定2年内归还,年息20%。甲公司的股东张某出具《担保函》,载明:“若甲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本⾦部分由我负责偿还,保证期间⾄2015年5⽉5⽇届满。”2013年5⽉15⽇,扣除第⼀年利息后,给甲公司转账80万元。2015年5⽉20⽇,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执⾏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公司的借款合同为企业之间⾮法资⾦拆借,应当认定⽆效
  • B.甲公司与⼄公司的借款合同⾃2013年5⽉15⽇⽣效
  • C.若2015年5⽉20⽇甲公司仍未偿还债务,⼄公司起诉张某承担保证责任时,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共同被告,张某不得⾏使先诉抗辩权
  • D.张某保证责任的范围为100万元,保证期间应当按照当事⼈的约定确定

登录后查看答案及解析

选择购买的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