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 >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 > 第⼗三章 债的履⾏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 - 相关题库
多选题 编号:4819185
1.武汉市甲⼚与长沙市⼄⼚签订⼀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供给⼄⼚钢材35吨,⼄⼚⽀付货款15万元。因合同对交货期限和付款地点没有明确约定,发⽣纠纷,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
  • A.⼄向甲付款,应在长沙市履⾏
  • B.⼄向甲付款,应在武汉市履⾏
  • C.甲⼚可随时交货给⼄⼚,但应给⼄⼚必要的准备时间
  • D.甲⼚可随时交货给⼄⼚,⼄⼚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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